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 后者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发行期限方面 72号文提出“财政部不再限制专项债券期限比例结构”,增强了地方在期限方面的自由度。根据以往发行统计,发行期限最多的为5年期,占比43.3%;其次为7年期、10年期, 分别占比21.7%、20.5%。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此后财政部又于2018年5月 对公开发行的普通专项债券增加15年、20年期限,丰富了期限结构。
利率方面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对专项债券平均发行利率进行统计,可发现其利率波动呈现“先降后升”的趋势:2016年末达到最低,此后呈上升趋势。其中3年期、5年期、 7年期、10年期各季度平均利率分别为3.32%、3.50%、3.67%、3.72%,从整体来看利率水平仍然偏低。
发行面额方面 平均发行面额为35.4亿元(最小为0.2亿元,最大为362亿元),其中小于10亿元(含)的占比34.9%;相比之下,一般债券平均发行面额为51.7亿元,小于10亿元(含)的占比仅为16.5%,反映了当前专项债券发行呈碎片化。 因债券的发行流程相对固定且较为繁杂,单次发行耗费的精力成本较大,以较低面额发行使得相对成本增加,从节约成本等角度尚存在优化结构的空间。
上报阶段
发行前一年,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的专项债务额度需求,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经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批准全年专项债务限额;
下发阶段
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分地区专项债务总限额及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发至省级财政部门...
发行阶段
由市县级财政部门聘请咨询机构进行方案制定、材料编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土地储备、收费公路、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按照财政部相关管理办法,
省级财政在额度范围内报国库司组织发行。
项目筛选
额度管理
发行方案编制
组织发行
方案上报审批
专业机构审核
发行上市
使用管理
债务偿还
发行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专项债应当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应从实体合法合规性和程序的合法合规两方面出具法律意见,并根据项目收益专项债的持点,从主体合法性、项目合法性、募集资金用途合理性进行法律市核和风险控割,具体审核要点如下
主体合法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但专项债的实际使用、偿还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且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
项目合法性项目合法性主要审查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审批流程的合法性,包括实施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具体项目是否取得相关批复文件等。
募集资金用途合理性此处重点审查债券对应项目所需资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主要核查是否明显存在不满足幕集需求的情况,包括重复募集、
超申报项目募集、项目阶段与募集资金用途不匹配等.
成本相对较低。2018年专项债平均发行利率为3.89%,较银行贷款与政府融资平台等融资途径有明显成本优势。
税收优惠对投资者有吸引力。按照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除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外,大多利息收入均征收所得税,因此专项债券免税规定增加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专项债尤其是项目收益专项债要求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款专用,能够保障重点领域公益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运作规范透明,益于防范债务风险。
在线填写需求,我们将尽快为您答疑解惑。全国服务热线(7*24)电话:400-808-5396
Copyright © 1998-2023 同丰工程规划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产业咨询电话:400-808-5396 湘ICP备2023014876号-1